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亳执字第0006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鉴于被执行人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本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