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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1财保80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乐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乐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9)赣011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号房产,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房产的查封;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