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财保65号
申请人:江西霞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下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76107425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省乐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南矶乡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3542205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昌强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冈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9528181X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霞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乐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强润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霞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乐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27800390069870930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强润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西霞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乐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