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木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1294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治大道6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594207905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单位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三木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