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30民初2295号
原告:淮安某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3,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淮安某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G,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某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2025年3月27日原告淮安某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某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