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147号
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4号楼3层R317(未来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窦吉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井阳,男,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33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7,045.7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7,045.7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波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