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147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4号楼3层R317(未来科技城)。
法定代表人:窦吉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井阳,男,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33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杰,男,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女,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江苏东方雨虹修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应原告申请于2022年8月18日依法作出(2022)沪0115民初5714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77,045.7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9月1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波静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