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兴隆台区华易扬商贸中心与辽宁大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大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1915号
原告:兴隆台区华易扬商贸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鹤乡小区1-02-451-63-2。
经营者:张小飞,男,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中路302号第11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靳洪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东,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台区华易扬商贸中心诉被告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隆台区华易扬商贸中心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隆台区华易扬商贸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兴隆台区华易扬商贸中心自愿负担。
审判员  蔡文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