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3274号
原告: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中路302号第11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8512861XE。
法定代表人:靳洪升。
被告:***启航空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3-41号2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UW3D34M。
法定代表人:赵治亚。
被告:深圳***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街道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1层10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7786XU。
法定代表人:刘若鹏。
原告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航空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8元,减半收取5544元,由原告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祥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宋鹏程
书记员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