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中路302号第11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靳洪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彩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13#20#21#A2-17-1806-102。
法定代表人:史义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彩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辽1102民初170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彩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彩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0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45.00元,执行费4,490.00元,合计313,43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彩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彩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调查,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彩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义升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彩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11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节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晓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