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大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102民初1349号
原告:辽宁大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且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大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阚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