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0305执1194号 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 你与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5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1、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淄博昊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34424.07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剩余款项自2021年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150000元,每年农历春节前再支付900000元,直至余款8734424.07元付清为止。2、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共计:800000元 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400元。 三、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