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某某、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望海路盐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5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温州市鹿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因中标冶金半岛琴湾工程(门窗、外墙涂料、水电安装等项目),与上诉人签订《铝合金门窗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就本工程铝合金门窗项下的所有主副材料及加工由上诉人提供。嗣后,被上诉人通知上诉人先予供应内庭铝合金门窗材料,上诉人称合同中没有包含内庭铝合金门窗,未能按要求履行。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铝合金门窗材料购销合同》,因涉案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以工程所在地在洞头区,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温州市洞头区依据不足。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5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