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5民初664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清魁,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C幢302室A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被告已按期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财产保全费用520元,共计1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