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3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溢香路88号C幢302室A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丽岙林山村新河口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
原审被告:温州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府东路7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科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温州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5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阶段查明:2020年3月31日,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向上诉人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不予准许缓交申请的通知,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