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亿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5民初6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车站路123号洞头盐业公司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温州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两被告于庭外达成调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