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89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20878395,住所地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G区东侧营业房东排南数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正式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59176036Y,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南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鲁0891民初15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90429.62元,并以90429.62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保全费1170元及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2023年2月17日、2023年3月23日、2023年4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人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有房产,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较少,不宜扣划。2023年4月17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展开线下调查:一、2023年2月3日本院通过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3年4月3日本院通过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济宁农产品贸易中心仓储加工配送区35号楼103号房产登记信息,当日查封,为轮候查封;二、经公安部车辆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中反馈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鲁AP××**、鲁A8××**、鲁AC××**、鲁A0××**、鲁AP××**、鲁AZ××**、鲁A7××**、鲁A5××**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查询鲁AC××**车辆在2022年5月31日已经过户,鲁AP××**车辆实际车主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鲁A8××**、鲁A0××**、鲁AP××**、鲁AZ××**、鲁A7××**、鲁A5××**车辆实际车主为山东四季青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三、本院(2022)鲁0891财保51号案件为该案诉前保全案件,向济宁高新区王因镇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3万元,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本院向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相应款项,通过工作人员***了解到,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仅有50000元工程款还未支付,本院将该50000元进行扣划,扣除案件受理费1030元,保全费1170元、部分保全费650元,剩余4715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2023年4月3日本院工作人员去到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该处现在为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办公地点;本院工作人员联系到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称,因涉及案件较多,公司运转困难,后续和申请执行人协商如何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四季青生态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