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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鸿昌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22民初638号
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镇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济宁市鸿昌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区**侧营业房**排**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业,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3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