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02民初4267号
原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G区东侧营业房东排南数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继业,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应捷,山东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中华西路(果然好食品西邻)。
法定代表人:闫正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行政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民生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70元,减半收取15885元,由原告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晁一兵
人民陪审员田剑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