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冠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12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G区东侧营业房东排南数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72087839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城北石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73106。
法定代表人:牛新超,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济宁市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冠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冠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表及传票,邮件显示公司签收,山东冠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给付义务。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6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多个案件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奥德赛牌鲁H×××××、迈腾牌鲁H×××××汽车共两辆,因本案为轮候查封,现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山东冠远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47179.7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47179.73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