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