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2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一元及经济损失(依照裁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九千一百八十四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