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执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路**号(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2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东营仲裁委员会〔2017〕东仲字第22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