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邦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特13号 申请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先后于2018年1月24日、2月23日两次向申请人住所地邮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均被退回,电话亦无人接听。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未主动缴纳案件申请费用,本院采取多种方式,仍然无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导致案件申请费用至今未予交纳,应按其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