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40号(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2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65.636万元、经济损失,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对外投资和证券等财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人民币3.162136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对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有债权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人民币47.8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现不在住所地办公经营。
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北京华油兴业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营万邦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人民币50.9621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223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