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索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92民初2133号 原告: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3127281J),住所威海经济开发区凤巢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通公司江)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索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欠款95819元;2.判令***支付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为索通公司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索通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在索通公司工作期间,多次以出差为由向公司借款,共计135000元,后***通过报销的差旅费偿还了27607.50元,尚欠107392.50元。2019年4月23日,双方确认***尚欠索通公司借款103819元,后于2019年6月4日偿还8000元,现尚欠索通公司95819元未还,***承诺欠款中的85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还清,逾期按照月息2分支付违约金。还款期限届满后,索通公司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系索通公司销售部业务员,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多次以出差为由向索通公司借款,共计135000元。2019年4月23日,***向索通公司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内容为:截至2019年4月23日***尚欠索通公司借款103819元未还,其中的85000元系其欺骗公司用于个人使用,未用于公司业务;其承诺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85000元,逾期按照月息2分支付违约金。2019年6月4日,***偿还8000元,余款95819元至今未还。索通公司经索要无果,于2019年8月21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诉讼过程中,索通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出具的借款申请书、借款辅助明细账、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对索通公司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已将索通公司提供的诉状、证据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法送达给了***,***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视为其放弃了质证、举证权利。本院经审查,索通公司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辅助明细账、还款承诺书等证据之间及与索通公司陈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索通公司主张的与***存在借贷关系、***尚欠其借款95819元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在还款承诺书中承诺85000元的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85000元欠款承诺了还款期限和违约金,双方对其余10819元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85000元欠款的还款期限已于2019年5月31日届满。双方未约定***2019年6月4日偿还的8000元是清偿的那部分欠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优先抵充上述85000元欠款中的部分。双方对10819元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索通公司可随时要求偿还。索通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5819元; 二、***以7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9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