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索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2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3127281J),住所地威海经区凤巢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9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5819元及利息,执行费14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因未确切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相关线索,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3、综上,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95819元及申请标的相应的利息。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