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2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3127281J),住所地威海经区凤巢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9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5819元及利息,执行费14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因未确切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相关线索,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3、综上,本院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95819元及申请标的相应的利息。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