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2064号之一
申请人:***,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3127281J),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路19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092执保344号保全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14××××5633医保账户。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14××××5633医保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