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092民初74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3127281J),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巢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保全费64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