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索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92民初20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93127281J,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巢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鲁1092执保34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名下的房产。2022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鲁109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威海索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2年5月2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0民终7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银行存款56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位于威海市九龙××花园××号××室、威海市××小区××号××室、威海市××小区××号××室、威海市××小区××号××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