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泰靖民催字第0027号
申请人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工作人员。
申请人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8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于2013年10月28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