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商初字第00594-1号
原告无锡申锡铸锻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申锡铸锻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申锡铸锻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申锡铸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申锡铸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64元,由无锡申锡铸锻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