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

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2民初211号 原告: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住所地靖江市。 被告: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与被告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为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