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2民初211号
原告: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住所地靖江市。
被告: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与被告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为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金诺炉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13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