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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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495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NU1L0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白鹿塘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955860249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前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