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一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祁连大街与闽江道交叉口东创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贾庆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北一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联邦空中花园2-3-3115/div>
法定代表人:康振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一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5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528号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至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一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建军
审判员  周红梅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崔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