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43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独新公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68168004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联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平兴线同心段85号内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CX8UW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联杰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浙江联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本案反诉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联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三、本案本诉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保全费466元,合计诉讼费9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