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9663号
原告:湖南利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尖山村静园山庄11栋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5951320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40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089309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利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利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利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利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4元,由原告湖南利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廖 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