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6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首1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镇茄子王村。
法定代表人:姜玉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茂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镇闫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曰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龙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镇前屯村。
法定代表人:臧一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唐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镇徐庙村。
法定代表人:徐保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保海,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臧一荣,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茂源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龙达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徐保海、臧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徐保海银行存款7615.7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高唐县龙达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被执行人臧一荣自动履行10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高唐县茂源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龙达木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2018年12月2日,买受人高唐县德乾木业有限公司以2242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高唐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2018年12月15日,买受人高唐县德乾木业有限公司以211187.2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高唐县茂源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第一次拍卖流拍;于2018年12月2日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高唐县茂源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的拍卖申请。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与2019年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在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登记记录。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在高唐县公积金管理部、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银行高唐支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工商登记信息、股权、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7月8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0、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1400元,已执行547252.96元,未执行1464147.04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