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执字第5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琉璃寺镇人民政府职工,住高唐县琉璃寺镇东街。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镇茄子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高商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发现***及其妻乔瑜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划拨了其部分工资收入并对未执行部分办理了续行冻结,需到期提取;查封了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以考虑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由申请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06070元及利息,已执行14109元,未执行191961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