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鑫利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茂源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龙达木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1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高执字第2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金禄,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高唐县怡园小区。
被执行人高唐县鑫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寺镇韩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寺镇茄子王村。
法定代表人姜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唐县茂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寺镇闫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曰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唐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寺镇徐庙村。
法定代表人徐保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唐县龙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寺镇前屯村。
法定代表人臧一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唐县琉寺镇韩庄。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鑫利机械有限公司、高唐县金大地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茂源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晟森木业有限公司、高唐县龙达木业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2)高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鑫利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高唐县鑫利机械有限公司有厂房、机器设备、产品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唐县鑫利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286750元(其中不动产类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1067676元,动产类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1219074元)接受流拍的被执行人高唐县鑫利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唐县琉璃寺镇韩庄该公司的厂房、仓库、办公室等不动产类财产及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类财产抵偿债务,实际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226375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能力,该案执行标的额2782196.96元,已执行2263750元,未执行518446.9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章
审判员 张建华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