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昌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14143号之三 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23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3栋4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昌鑫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昌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5025元,由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