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663号
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168号23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珍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381号8号楼1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MerciInvestmentLimited,办事处地址UNIT1002,10/F,PERFECTCOMMERCIALBUILDING,20AUSTINAVENUE,TSIMSHATSUI,***,HONGKONG。
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珍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MerciInvestmentLimite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雄风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