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某某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103财保9号 申请人:湖南**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45924910D,住所地:**市鼎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中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主席。 被申请人:阿拉尔市***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W9KF52,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八团塔门镇商贸城C座2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南**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5,725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以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1月10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暖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65,72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