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703执保620号
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晴,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黄丽君,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
申请保全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黄丽君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黄丽君的银行存款2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黄丽君的银行存款21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