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03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中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03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5000元,并以205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62.5元,财产保全费1595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3057.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12915.23元;如不足额则查封被执行人***相当于212915.23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律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