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703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岗中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黄丽君,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本院在执行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与黄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从2022年开始。每年给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还5万元,至本金20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款项还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703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律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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