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2执恢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督字第0001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没有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于2019年11月7日向常德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有适合可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2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53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汉寿县兆恒光能设备有限公司有其它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沫
审判员罗健
审判员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