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24民初81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342419********。
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XC9N,住所地: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金地丽都)142号1幢1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342419********。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342419********。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342419********。
原告***与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5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