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24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金地丽都)142号1幢1层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杰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