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522号
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王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772154720Y。
法定代表人:徐通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金运大厦19层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741051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